2021年4月25日,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,依法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提起公诉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2020年7月26日至8月5日期间,被告人孙某某在武汉市某酒店等地,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,以办理信用卡需要转账做流水激活为由,分别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3.3万元、路某某人民币1.2万元、谷某某人民币4万元。被害人报案后,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20年8月6日在湖北省咸宁市某酒店房内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,并现场查获其所使用的手机4部、银行卡3张、SIM电话卡2张。
2021年4月25日,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,依法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提起公诉。 经依法审查查明:2020年7月26日至8月5日期间,被告人孙某某在武汉市某酒店等地,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,以办理信用卡需要转账做流水激活为由,分别骗取
2021年4月25日,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,依法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提起公诉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2020年7月26日至8月5日期间,被告人孙某某在武汉市某酒店等地,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,以办理信用卡需要转账做流水激活为由,分别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3.3万元、路某某人民币1.2万元、谷某某人民币4万元。被害人报案后,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20年8月6日在湖北省咸宁市某酒店房内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,并现场查获其所使用的手机4部、银行卡3张、SIM电话卡2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