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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上购物起纠纷 法官明辨论是非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22-07-21 20:00:19    作者:life    浏览次数:1772    评论:0
导读

目前,网上购物已成时尚,足不出户,送货上门。但笔者劝告大家,网上购物切要谨慎,一不小心就会被忽悠上当,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。 今年春节前,行唐人张某,见某网站宣传XX牌木鱼石保健水杯功效诱人,随起好奇及孝道之心,便通

目前,网上购物已成时尚,足不出户,送货上门。但笔者劝告大家,网上购物切要谨慎,一不小心就会被忽悠上当,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。

今年春节前,行唐人张某,见某网站宣传XX牌木鱼石保健水杯功效诱人,随起好奇及孝道之心,便通过网上购物买得8件,准备孝敬给长辈或送亲朋好友。货到后,张某打开包装,小心而好奇的观察“宝杯”,先是仔细观察外观、没发现此杯有什么独特之处,继而拿出一件做实验,品水品茶品滋味,观杯观色观变化,也没发现与其它普通水杯有什么区别,总之感觉与其宣传大相径庭,不免起疑莫非上当不成,先拿一只杯子自个使用,其余暂时留存,没有轻易送人。自己使用一段时间后,没感到有什么功效,才感觉上当受骗,再与经销商沟通,先是一统说辞,再后置之不理。

无奈之下,张某将经销商告上法庭。请求法院: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,由经销商返还其货款600元,并支付购物货款三倍赔偿金1800元。

法院审理认为: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张某通过网购购买了某经销商XX牌木鱼石杯子8件,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。经销商称其经销的木鱼石杯子具有抗衰老、防高血压、动脉硬化、保肝健胃功能。作为经销商,广告宣传应当具体、明确,应与本身的产品性能相一致,其宣传其商品具有医疗价值,使用医疗用语,经销商没有提供有关部门对张某购买的商品医疗功效的认定证据,对消费者构成误导。经销商宣传其商品具有医疗价值,使用医疗用语,对消费者构成误导,属于违法宣传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的规定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六十八条规定:“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,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,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”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: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”。鉴于张某至今未给经销商退回上述商品,双方货、款互不返还,为此,一审判令经销商赔偿张某购买商品的价值600元;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一审判决后,经销商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,经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: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作者:范吉英

 
关键词: 木鱼石保健杯
(文/lif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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